为规范运输中心内部管理,提高车辆使用效益和人员工作效率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章 车辆管理制度
第一条 车辆购置
1、购置车辆的原则是:坚固耐用、省油、价格合理,符合学院使用要求。
2、购置车辆的程序,由运输中心提出专案购置申请,经后勤集团办公会议确认,并呈学院领导核准后,指定专人选购。
3、车辆达到使用年限,由运输中心提出报废申请,经后勤集团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报废手续。
第二条 车辆使用
1、每辆车由运输中心指定专门的驾驶员负责驾驶,不是运输中心驾驶员不得驾驶中心车辆。
2、因公务用车,应填写派车单,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交运输中心统一调配,未依规定申请者,不得用车。
3、运输中心调度员应按规定登记车辆行驶里程、时间、地点、用途。
4、原则上车辆每天应返回学院(远途出差除外),将车辆停放于运输中心车库,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,如未按规定或失职所造成的损失,由责任人赔偿。
5、严格遵守校车管理规定,公务车辆不得作为非公务事务用,公务车辆不得借给他人使用。
第三条 车辆保养
1、车辆内外部清洁由该车驾驶员负责,车辆外部每周至少擦洗一次。
2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、刹车、灯亮、喇叭、雨刮等是否正常,机油、冷却水、电池液、轮胎气压是否足够,所载货物是否紧固。
3、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,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检查,检修不好不得继续行驶。
4、完成出车任务后,须对车辆各部件总成进行检查,为下次出车做准备。
第四条 车辆修理
1、车辆发生故障,先由运输中心自行修理,在中心无法修理情况下,送到指定维修厂维修。
2、车辆送厂维修或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后的紧急送修,需先报运输中心主任核准,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,需报后勤集团批准。
3、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故障,所需费用由驾驶人负担。
第五条 加油管理
1、车辆加油须到指定油站加油,特殊情况须报中心主任批准。
2、调度员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。
第六条 事故处理
1、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,如属个人过失,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,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运输中心负责。
2、未经运输中心许可擅自使用公车,其事故责任概与运输中心无关,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,且当事人须接受中心和后勤集团处理。
3、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,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,并即刻与中心主任联络,由中心主任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。
4、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,由当事人配合运输中心处理。
第七条 保险及年检办理
1、车辆各类保险由运输中心统一负责办理。
2、车辆年检由运输中心会同车辆驾驶人负责。
第二章 人员管理
第八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院、集团和中心各项管理规定,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做好本职工作。
第九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守则
1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严守操作规程,驾驶车辆严禁“三超一越”三超(超载、超速、超长、宽、高;一越: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)。
2、严禁酒后驾车、疲劳驾驶,驾车时不得吸烟、饮食、闲谈、使用手机。
3、严禁“病”车上路行驶,不得将车乱停乱放。
4、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。
5、不得少收、多收或不收票款,不得私吞票款。
第十条 驾驶员应协助运输中心文员于每月8日前同各用车部门结算费用,文员应于每月10日前上交财务部前一个月费用单据。
第三章 奖惩规定
第十一条 驾驶员未违反以下规定,当月发放200元安全奖。
1、当月行车未发生大、小责任事故,无违章处罚记录。
2、当月执行出车任务,无用户投诉。
3、按时出勤,准点出车,当月未请病、事假。
4、未违反学院,后勤集团及运输中心管理规定。
第十二条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,按规定处罚。
1、驾驶员行车发生人为责任事故,扣当月安全奖,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一1000元之间,且保险公司不理赔的,扣罚当月营业额提成总数的50%,经济损失在1000一5000元之间的,扣罚当月全部营业额提成。
2、执行出车任务,受到客户投诉,经核实的扣罚当月安全奖。
3、其他未列事项按学院、后勤集团和运输中心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运输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